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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五十八章 三选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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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英:“这我不太清楚。”医院行政与业务分离。

王磊站起来:“医院律师接触小石双亲,不代表他们在协商赔偿,有可能愿意提供道义帮助。比如考虑到双亲的心情,有没有医院力所能及,能帮助的事情。”

曹云问:“比如免费测个血压?”君不见多少药店门口免费测血压,风气真好,大家都是活**。老板竟然发工资让员工去当义工。

王磊被问的不知道怎么回答,无奈道:“也许吧。”好想扁人。

曹云道:“看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死亡是跑不掉了,那我们只能来探讨一下故意伤害这个问题了。我先说明我方的观点:小石威胁到小花的生命安全,小山在非暴力不能阻止小石的情况下使用了暴力,其主观行为符合紧急避险,因此其客观行为不能被定义为故意伤害。准确来说是: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
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在刑罚上区别不是很大,从某种角度来说,致人重伤可能要赔偿的钱会更多。故意和过失区别就大了,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,死刑封明了几点,我再重复一下:小花听不见小石的声音。由于角度太小,小花无法清晰领会楼下人的肢体动作,并且小花在做笔录清楚说明,自己是受到警员的劝说才放弃自杀,和小山与小石没有任何关系。”

曹云道:“我们一个个问题处理,首先是小花听不见楼下的声音,但是楼下人知道小花听不见他们的声音吗?在警方对目击者做的笔录中,80%的围观群众表示对小石的谴责,他们同时表示担心小花会因为小石的言语而冲动自杀。剩余20%的围观群众也没有提到小花听不见楼下声音。且不说围观群众心态如何,可以看出,围观的所有人都不清楚小花听不清楚楼下的声音。这其中也包括了在现场超过十分钟的小石。如果小石知道这一点,他也不会泼妇一般长时间在楼下起哄,责骂,挑衅和对小花人身攻击。”

曹云道:“控方的实验报告是:小花听不清楚楼下的声音,不代表听不见楼下的声音。有理由相信小山和广大群众是一样的认识,他们都认为小花能听清楚小石对其攻击的语言。笔录就是最好的证明。根据民间机构反自杀联盟的数据统计,有30%的成功自杀者都是受到围观人员的挑衅和鼓励,最终进行了自杀。小山主观没有伤害小石的意思,他主观上是阻止小石对小花进行伤害,所以才用板砖攻击了小石。”

王磊有些难,他没有看完目击者的笔录,同时他不认为这会是曹云辩护的核心内容。他认为曹云会从医院打开缺口。王磊不能否认十多位目击证人的笔录,王磊也相信曹云不会乱说。

王磊的思维:小花听不见,所以小石对其没有伤害。

曹云的思维:小山以为小花听得见,小石对小花具备伤害。

王磊出现了司马落曾经经常出现的错误,涉及面太多,太广,对细节不够注意的问题。九尾相对在这方面就非常优秀。如果是九尾,九尾会提出小山还有阻止小石的办法,比如同样的音量干扰,比如使用轻武力,给他一巴掌等具备攻击和侮辱性,又没有实质伤害的举动。

一旦控方提出这个论断,并且结合小山具备十二秒考虑的时间,小山的武力就显得非常多余。

联系以上说明还可以提出一个辩驳理由,那就是小山并非因为担心小花而攻击小石,而是因为小石推开自己,对自己身高的侮辱导致小山愤怒之下,为了报复而使用板砖攻击小石。相对而言,这也是符合逻辑的一种说法。这样一来小山就无法逃脱故意伤害的罪名。

如果检控官水平和名律师一样高,那最终鹿死谁手不好说,控方的赢面明显更大。现在两者水平存在差距情况下,曹云开始攻城略地。

在等待一会王磊没有辩驳,还处于思考的情况下,曹云扔出第二个话题,转移王磊的思考方向:“至于小花说没有被楼下情况所影响,控方提出,小花朝下视觉角度小,无法正确判断楼下人的肢体语言,我只能说,纯粹扯淡。”

王磊在没有结果的思考中,突然发现新问题自己有王牌,于是立刻被吸引过去:“反对,我们委托东大社会学学生做了同样的试验,由于角度的原因,楼上人根本看不清楚楼下人打的手势,是否将手臂完全升高,还是半升高。由于角度太小,人眼的3d看楼下变成了平面,所以小花并不清楚楼下发生了什么事?而且小花笔录说明自己放弃自杀……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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